苏州将出台文明交通管理细则 乱穿马路将构成失信行为

来源: 姑苏晚报 | 作者: | 时间: 2019-08-08 | 责编: 信子维

  7日,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公告:为提高苏州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文明交通素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推进诚信苏州建设,根据《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府办〔2014〕193号)、《苏州市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府办〔2018〕315号)等规定,现已起草《苏州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按照《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特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时间:

  2019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21日

  公告期间,

  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

  将意见、建议反馈。

  电子邮箱:zz65155212@163.com,

  电话:0512-69375495。

  附:苏州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文明交通素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推进诚信苏州建设,根据《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00号)、《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府办〔2014〕193号)等规定,参照《苏州市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府办〔2018〕31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含居住证)的自然人。

  非本市户籍(含居住证)的自然人在我市发生的交通失信行为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有违反文明交通信用管理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纳入交通失信。

  第四条 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应成立苏州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组织。

  市公安局负责记录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各地涉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刑事判决情况的归集工作建立协调机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交通失信信息纳入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建立个人文明交通信用档案,推进文明交通信用管理的应用。

  其他部门依据《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交通失信行为实施联动惩戒。

  第五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交通失信行为:

  (一)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一年内累计被处罚达3次以上的;

  (二)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一年内累计被处罚达3次以上的;

  (三)驾驶无牌证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一年内累计被处罚达3次以上的;

  (四)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一年内累计被处罚达3次以上的;

  (五)驾驶加装动力及载人、载货等非法装置的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一年内累计被处罚达3次以上的;

  (六)行人不走人行横道、乱穿马路、翻越隔离栏一年内累计被处罚达3次以上的;

  (七)在车行道内以兜售物品、散发广告、非法拦截机动车辆等方式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九)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交通违法被处罚后,不按时缴纳罚款,逾期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十一)不服从交通民警指挥被处以罚款处罚的;

  (十二)除本条前十一项情形外,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年内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达10次以上的。

  第六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交通违法被处罚后,不按时缴纳罚款,逾期时间1年以上的;

  (二)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阻碍交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被处行政拘留处罚的;

  (六)一年内发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第七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严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一年内发生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第八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交通信用查询、异议处理、信用修复、信用记录的应用及监督管理要求,依照《苏州市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因不按时缴纳罚款,被认定为交通失信行为的,在其主动履行罚款缴纳义务,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可提前修复相应信用记录。

  第九条 本细则一般、较重、严重交通失信等级与《苏州市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交通失信等级分别认定、合并归集后,生成个人文明交通信用档案。

  第十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 年 月 日实施。

  (苏报融媒记者 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