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分级名录保护 扬州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法规

来源: 交汇点 | 作者: | 时间: 2018-01-23 | 责编: 雷卫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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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扬州市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已纳入今年扬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正式颁布后,将成为该市首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

据介绍,该条例将适用于扬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保存、传承、传播、利用等保护活动及相关管理。除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各司其职,条例还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传承、传播提供智力、人力、场所等支持,或者以捐赠、资助、奖励、提供商业保险、设立基金等形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条例明确,扬州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名录保护。列入省级、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实行重点保护,主管和保护单位将编制专项保护规划,设立专题展示场所,并为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或者传习所。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古琴艺术(广陵琴派)”、“扬州雕版印刷技艺”、“扬州剪纸项目”等项目,一律按照相关国际条约要求实行特殊保护。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应当列入文化记忆名录,实行记录性保护。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则列入濒危项目名录,并实施抢救性保护,抢救措施包括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资金和展演场地;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和六十周岁以上的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工作和生活便利;安排或者招募二名以上常随学员学艺,并为其生活提供基本保障;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技艺和工艺流程等。

此外,约束性条款中还明确,未被认定为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个人或组织,不得以相应的名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传承和传播活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保持其原有特征,不得歪曲、贬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