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字号维护商业信誉也应循法而行

来源: 法制日报 | 作者: 万周 | 时间: 2020-09-17 | 责编: 楚丹

近日,一位微博博主发布的在北京王府井狗不理餐厅的实地探访视频引发网友关注热议。视频中,微博博主“谷岳”对店内包子品质、服务以及菜品价格等方面进行点评,以负面评价为主。该视频发出后不久,微博账号@王府井狗不理店发布声明称,该视频所有恶语中伤言论均为不实信息,已经报警,要求博主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

从披露的相关信息来看,这家餐厅之所以要对这位博主作报警处理,无非是认为其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犯罪。这种牵强附会地把消费者差评与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的犯罪行为混为一谈,不仅难以收到预期的维权效果,反而可能适得其反。事后舆论一边倒的负面评价和警方的不予立案,即从侧面证实了这家餐厅的选择是下下策。作为商家在面对消费者的差评时,理应保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雅量,而不是动辄以报警的举动进行吓唬,让消费者集体失声。

实事求是地讲,对于恶意损害商业信誉的不法行为,不仅商家不能容忍,就是普通消费者,也深恶痛绝。只要这种侵权行为构成了犯罪,就应对肇事者依法追究刑责。在这种意义上,商家完全有理由也应该对损害自身商业信誉的不法行为果断报警,及时让肇事者受到刑罚制裁。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刑法设置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但其适用条件非常严格,并不是所有的差评行为都符合该款罪名的构成条件。根据刑法第221条,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须有“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法定要件,只要其中任何一个要件不成立,均不能予以刑事立案。司法实践中,鉴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属于轻微刑事犯罪,为防止这款罪名滥用,司法机关在处理时都十分谨慎。一些企业考虑到该罪名适用条件十分严格,一般情况下,也多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纷争,而不是选择报警。

具体到本案,这位微博博主虽然对王府井狗不理餐厅商品的质量、价格和服务作了差评,但这是一种基于个人主观感受所作的评价,很难说其在捏造事实,且当时至少还未对其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很难与损害商业信誉沾上边。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这家餐厅即以损害商业信誉为由对发布视频的微博博主兴师问罪,无疑有悖法治精神。作为商家,应该有更为宽广的胸襟,即便认为消费者捏造事实,其正确做法也应是先行固定相关证据,待证据确凿后再作报警处理。也就是说,尽管这家餐厅可以对损害自身商业信誉的不法行为有权追究刑责,但也要循法而行。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部分老字号企业面对消费者差评而要求追究刑责的案例时有发生。此前,鸿茅药酒这家老字号企业,也曾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差评者作出报警处理。这种极端维权方式,折射了部分老字号企业在消费者口味变“刁”后、抚慰消费者心理乏招的困境。

毋庸置疑,老字号本身蕴含着巨大的品牌价值,需要精心呵护其商业信誉,但呵护的方式不能与法治背道而驰。与其动辄用报警、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吓唬消费者,不如在如何赢得消费者信任上下足功夫。毕竟,只有紧跟市场需求,不摆老资格才能积攒消费者的口碑,否则只会适得其反,最终被消费者和市场抛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