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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自2023年7月开始启用新评价标准

来源: 中国网文明中华 | 作者: 王纪洪 | 时间: 2022-12-28 | 责编: 曾蓉

中国网文明中华讯 日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从明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得分情况,将信用等级划分为五星级(优秀)、四星级(良好)、三星级(合格)、二星级(基本合格)和一星级(不合格)。

办法明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建立并维护“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汇总和发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实施办法,采集和认定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在市本级执法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指导监督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使用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工作,联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规定参与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开展业主满意度调查。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主要用于6个方面: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作为物业服务招标、政府采购物业服务的评标参考依据。作为各类评奖评优的参考依据。作为出具企业诚信证明的参考依据。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监管的参考依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方面。

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