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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发布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来源: 中国网文明中华 | 作者: | 时间: 2023-01-13 | 责编: 姜颖

中国网文明中华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要求,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精准服务保障发展和改革双“一号工程”,江西法院坚持系统思维、目标导向,梳理了近五年来收集的案例,筛选出了一批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的执行典型案例。

近年来,江西法院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不断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主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强化综合治理。持续深化重点领域执行联动协作机制建设,纵深推进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凝聚化解执行难的工作合力。强化执行攻坚。聚焦涉民生、涉中小微企业、涉金融债权和涉黑恶、涉养老诈骗刑事财产执行等重点类型案件,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强化服务保障。积极发挥执行职能作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职能,不断深化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激励机制,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1:某银行上饶广丰支行申请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运用“府院联动”+“信用修复”机制助力巨额负债企业成功摆脱“债务危机”

基本案情:某银行上饶广丰支行诉上饶某非矿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年9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由上饶某非矿开发有限公司等偿还某银行上饶广丰支行欠款本金5543万元及利息。

调解生效后,上饶某非矿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上饶广丰支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8年10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企业停工停产无力偿债,该院依法评估拍卖涉案财产,但均流拍,案件执行陷入“僵局”。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上饶某非矿开发有限公司在当地党委政府帮助下复工复产,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但因受到巨额债务影响,该公司存在破产风险。为避免企业再次停工停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动作为,一方面启动“府院联动”机制,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争取加大对被执行企业政策支持力度;另一方面启动“信用修复”机制,及时与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上饶广丰支行协调,争取同意解除失信和查封措施帮助企业市场融资。经多轮多方协商促使当事人达成一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企业财产查封,并删除失信名单信息。期间,被执行人上饶某非矿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变卖其他资产和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逐步还清贷款。2022年1月,该案得以执行完毕,被执行企业成功摆脱“债务危机”,在政府帮助下有序正常经营。

案例2:侨胞金某秀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案

——江西三级法院联动协调推动案件达成“执行担保”+“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破解执行僵局

基本案情:金某秀诉吴某国、高安市某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年12月,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由吴某国、高安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偿还80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吴某国、高安市某陶瓷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2017年9月,金某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高安市人民法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多家法院涉及10件在执案件,其财产被另案首先查封且全部存在抵押贷款情况。该院对被执行人吴某国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因身体原因无法收拘。根据申请执行人金某秀提供的线索,该院深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高安市某陶瓷有限公司有租金收入。但该租金被当地镇政府监管,用于偿还其拖欠的工人工资800余万元,以及税款、环保费、电费、物业费等1200余万元等。因租金不足支付全部工人工资和各类欠费,且受疫情影响租金下降,致案件难以执行租金受偿,引发金某秀信访。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督办并联合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赴高安实地督导,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促使吴某国承诺每月支付5至10万元,并提供一处他人名下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进行担保,获得金某秀的同意,案件得以顺利化解。2021年9月,该案执行到位280万元,剩余款项正在按约履行中。

案例3:殷某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引导申请执行人对以“虚假承诺”方式规避执行行为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促执结

基本案情:徐某诉殷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年12月,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告殷某娟偿还原告徐某人民币83万元及利息。

调解书生效后,殷某娟未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10月,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采取线上、线下查控,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殷某娟多次作出还款承诺,但届期均未履行。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但执行法官、法警对其拘传时却不见踪影,于是对其拒不如实报告财产行为作出罚款决定,但案件仍未得到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徐某遂以被执行人殷某娟涉嫌拒执犯罪向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该院刑事立案后对被执行人殷某娟作出逮捕决定。2021年4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宣传处、大江网联合对该案开展“余江‘猎狐’拘捕进行时”直播活动,对拘捕过程进行直播,网友观看量突破了60万人次,营造了强大的舆论氛围。在被决定逮捕后,被执行人殷某娟委托其家属与申请执行人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得以顺利执结。2021年4月,申请执行人徐某申请撤回刑事自诉,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

案例4:迟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会昌县人民法院运用“追究拒执罪公诉模式”严厉打击被执行人非法转移财产“逃废债”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会昌县某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迟某、青岛某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年6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迟某归还会昌县某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青岛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12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迟某和青岛某房地产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会昌县某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2021年1月,会昌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执行中,该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迟某隐瞒房产查封的事实,以私下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方式对外出售,导致大量购房者向法院主张权利造成难以执行处置的严重后果。会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传唤迟某,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院执行干警远赴山东省青岛市将被执行人迟某拘传到庭并予以司法拘留。拘留后,被执行人迟某仍未积极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因被执行人迟某存在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和非法转让财产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2021年6月,会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迟某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1年9月,该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迟某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数罪并罚,合并判处迟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5:乐平市某煤矸石销售部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案

——乐平市人民法院巧用信用承诺和修复机制帮助被执行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基本案情:乐平市某煤矸石销售部诉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年11月,乐平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应向乐平市某煤矸石销售部偿还货款177万余元。

调解生效后,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偿还了部分货款,剩余143余万元未偿还。2022年2月,乐平市某煤矸石销售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该院发现被执行人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是乐平市涌山镇的重点企业,受疫情等因素影响,该公司经营出现困难。经深入调查,被执行人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将公司资产整体出租,以提前支取租金的方式改造生产设备,目前承租人已提前支付租金至2022年7月。由于被执行人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已将全部资产出租,且租赁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乐平市人民法院经综合分析研判认为,如强制提取租金,必然导致承租方因被执行人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有在执案件未结,影响其合作效果,且可能对被执行人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后续经营带来巨大阻力。乐平市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未立即采取强制提取租金措施,而是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2022年3月24日,在乐平市人民法院组织下,双方当事人、承租人达成三方协议约定,自2022年7月起,每月由承租人从租金中转付1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直至被执行人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剩余款项全部付清。被执行人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承诺积极配合履行协议,并请求解除冻结账户用于缴纳工人社保。乐平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出具了信用修复决定书,决定暂不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书的出具增强了当事人、承租人的之间的互信,达到了三方深化合作的效果。

案例6:某村民小组申请执行退耕还林补助款纠纷案

——武宁县人民法院灵活运用强制措施执行到位林地补助款,助力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发挥惠民实效

基本案情:武宁县船滩镇辽田村某村民小组诉付某华不当得利纠纷案,2020年12月,武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付某华返还退耕还林款及利息合计34618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付某华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2021年3月,武宁县船滩镇辽田村某村民小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该院将被执行人付某华传唤到庭,并向其释明自2002年以来其与李某平等九人共同承包武宁县船滩镇辽田村某村民小组所有的“细港崽”荒沙洲种植桂竹,进行退耕还林。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退耕还林农户的补助款必须直接支付给武宁县船滩镇辽田村某村民小组,但付某华从2010年12月起连续8年领取补助款,拒不退还。被执行人付某华听后态度强硬、拒不执行。在做好疫情防护的情况下,执行法官主动邀请李某平到庭,并警告付某华拒不执行的严重后果。期间,李某平协助法院对付某华进行劝解,教育引导其主动履行判决确认的法律义务。经努力做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付某华当天退还补助款20,000元,剩余款项由案外人李某平担保于2021年9月18日前还清,剩余款项现已全部付清。2021年9月24日,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7:婺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转破产”案

——婺源县人民法院运用“执行转破产”+“府院联动”机制推动企业破产重整恢复经营

基本案情:婺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和资金链断裂造成项目“烂尾”。2017年2月至2021年8月,婺源县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企业投资人、业主、建筑商、材料商、银行等起诉的各类纠纷案27件,依法判决被告婺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各类债务合计2851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婺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8月至2021年8月,相关债权人陆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婺源县人民法院调查发现,除判决的2851万余元债务外,被执行人仍有4000万元未进入法律程序的其他债务。如强制评估拍卖“烂尾楼”根本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被执行人婺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符合“执行转破产”条件。为盘活“烂尾楼”,维护各方债权人合法权益,婺源县人民法院报请县委、县政府启动“府院联动”机制,推动被执行人婺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转破产”工作。2021年年9月,婺源县法院按照“府院联动”会议要求依法启动婺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转破产”程序和进行破产重整,并全面清理债权债务、重新引入第三方恢复工程建设,联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解决项目规划、验收、税务、证照、融资等问题。2021年12月,该院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顺利通过《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截至目前,被执行人婺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工作正稳步、高效推进,该公司恢复生产经营。

案例8:曾某基申请执行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广昌县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帮助“执行不能”案件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纾困解难

基本案情:曾某基诉张某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2018年6月,广昌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由张某富赔偿5.6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某富未履行判决义务。同年9月,曾某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广昌县人民法院认真开展调查,被执行人张某富已离婚和外出务工,仅有一未成年儿子和60岁母亲在家,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但根据举报线索在车站蹲守成功将被执行人张某富拘传到法院广昌县人民法院拟进一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体检时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富患严重强直性脊椎炎,且因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至今未就医,不宜收拘,案件执行陷入困境。为此,广昌县人民法院一方面协调村干部和被执行人亲属做其履行赔偿义务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将被执行人家庭和身体状况反馈给申请人,得到其理解。考虑双方当事人家庭均十分困难,广昌县人民法院主动向当地党委政法委报告案件情况争取支持,帮助申请人申报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已解燃眉之急。2021年7月,该案通过司法救助方式成功化解。

案例9:吴某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案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灵活运用“网络拍卖”等措施把大量参拍网友变成企业“回头客”促恢复经营

基本案情:吴某诉吉安市吉州区某珠宝加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9年2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吉州区某珠宝加工公司应于2019年4月11日和6月11日分别向原告吴某归还100万元和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调解生效后,吉州区某珠宝加工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吴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4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调查发现,如果强制拍卖被执行人吉州区某珠宝加工公司名下加工设备及库存玉器产品,根本不足以偿还全部欠款,还将导致企业破产。同时,该院走访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吉州区某珠宝加工公司购买玉石原料深加工的经营模式利润可观,给予一定帮扶能够迅速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基于此,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吉州区某珠宝加工公司继续生产经营,并由法院将所生产的珠宝玉器成品分批次在网上集中展示拍卖,且返还40%拍卖款用于企业再生产。2019年4月至2021年12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分36批次成功拍出2084件珠宝玉器,拍卖溢价率达50%-350%。至此,被执行人吉州区某珠宝加工公司不仅能够偿还欠款,还通过法院网络拍卖在网上打开销路、赢得口碑,让全国大量参拍网友变成了企业“回头客”,有效帮助该公司走出困境并扩大生产经营。

案例10:南昌县“老庆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案

——南昌县人民法院多措并举防风险,联动执行解民忧,平稳推进重大养老诈骗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

基本案情:“老庆祥”案件系发生在江西省南昌县境内的一起以养老名义、针对老年群体的特大养老非吸案,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5.2亿余元。2019年12月28日,南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江西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章志雄、赵磊、李雷生、米建波、章志宇八年至三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均并处罚金,相关涉案资产、违法所得按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2020年4月16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2020年7月2日,南昌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涉案金额总计5.2亿余元。执行调查发现,该案集资参与人众多、涉案财物复杂、诉求差异较大,涉老年人4012人,涉案财产包括公司及个人财产340余项,覆盖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产、医疗器械、车辆等类别,部分财产存在租赁、无产权证明等情况,且存在信息核实难、财产处置难、款物清退难等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南昌县人民法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主动向党委汇报,在党委坚强领导和政府大力支持下,协调由县城投公司按评估价2.45亿元接盘“老庆祥”公司资产,稳步推进园区合作运营等工作。优化财产处置方案,引入公证机构对处置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联合银行设置咨询专柜,开通电话咨询专线,针对未登记的集资参与人主动上门服务,每月定期约访集资参与人代表,及时通报财产处置进展情况。探索推出线上线下双轨登记模式,积极稳妥推进信息核实登记,为后续资金清退打下坚实基础。目前,本案涉案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执行到位金额共计2.71亿余元,依法扣评估费、优先受偿权和唯一住房租金等,实际总清退金额2.69亿余元。已向4944人发放清退资金2.6亿余元,依法提存900余万元,清退比例为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