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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酒后驾驶电动车也存在法律风险

来源: 中国网文明中华 | 作者: | 时间: 2023-06-01 | 责编: 姜颖

中国网文明中华讯 随着群众法律意识提升,“喝酒不开车”理念深入人心,但你知道吗?酒后驾驶小型两轮电动车、代步车也存在潜在法律风险。近日,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发布两起案例,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案例一

2022年6月8日夜晚,李某参加朋友聚会后驾驶两轮电动车沿正阳县花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花园路与护城河交叉口南侧路段时,与余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害,两人均受伤,后余某经治疗无效死亡。经检验鉴定,两人所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均属机动车范畴中的两轮摩托车,李某属无证驾驶,且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7.11mg/100mg。因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又负事故全部责任,2022年8月4日,李某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9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正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9月,法院宣判,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承担刑事责任后,由于其未购买保险,还需要承担近百万元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二

2023年2月11日,曾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小型电动代步车行驶至正阳县真阳镇张庄路吉祥米线门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微机查询曾某为C1证驾驶。2023年2月14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曾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43mg/100ml,系危险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近年来,部分小型四轮电动车凭借价格便宜、手续简单等优势,成为不少居民的代步工具,但需要注意,酒后驾驶“电动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定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市场上所销售的此类四轮电动代步车不能简单将其定义为非机动车,具体所属范畴还需经交通司法鉴定所鉴定。个人并不具备鉴定的专业能力,所以酒后驾驶相关车辆,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所驾驶车辆若被鉴定为机动车,驾驶人一样需承担刑事责任。(管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