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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出台购房新政策

来源: 大江网 | 作者: | 时间: 2023-07-25 | 责编: 肖舒云

为进一步释放房地产市场消费潜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日前,我市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支持购房需求、优化供地和建设方式、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市场良性发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等6个方面,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补贴形式多样化

实行阶段性购房补贴。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属首次购买的,每套补贴10000元;属改善型购买的,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补贴8000元;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套补贴5000元;萍乡市常住居民二孩、三孩家庭群体,且子女未满18周岁,分别给予2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的补贴。上述补贴不重复享受,只可按最高标准享受一次。

继续实施青年人才购房政策。对各类院校毕业生与本市企业或教育、医疗类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就业人员;或办理了营业执照,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在萍购买商品住房的,按博士、硕士、本科、专科、中专(技校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继续实施新市民购房政策。对本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以外的新市民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网签合同且缴纳契税的,由受益财政按地方所得部分50%给予补贴,按照先征后补的原则发放。

对房屋征收安置对象采取货币化安置并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实施购房补贴。购房时凭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征收部门开具的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

对搬离C、D级危房的购房人实施购房补贴。购房人凭C、D级危房所在地的住建部门开具的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

金融支持力度大

支持个人住房贷款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只认贷不认房”的认定标准,对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并已全部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在我市中心城区首次购买住房的,不受已有异地住房贷款影响,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恢复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开通“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将三孩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10万元和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上调500元/月,并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制度。

建立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建立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评估期内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下降时,阶段性放宽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自下一个季度起,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后续评估期内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上涨,应自下一个季度起,恢复执行全国统一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建立交易计税基准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价格变化等情况,定期调整存量房(含非住宅商品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有效促进二手房流通。

执行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在我市中心城区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市中心城区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若干措施》中所指的中心城区是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有效期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购房者如退房,应在退还享受的相应补贴后,资规部门再为其办理网签备案撤销手续。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可参照执行。